
“广告宣传中,不能借自己是‘驰名商标’,对公众造成误导。”2013年9月2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〉的决定》。
这是继1993年和2001年之后,立法机关对《商标法》的第三次修改,新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,修改后的商标法从原来的64条增加到73条,针对当前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、商标确权时间过长、恶意侵犯商标权屡禁不止等问题作出一系列修改和调整。
本次《商标法》修改的最大亮点是对“驰名商标”的运用规定。
众所周知,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,为公众熟知的商标。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,就增加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。但在实践中,存在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,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,造成“驰名商标”鱼龙混杂,严重误导消费者,典型例证如当年的三鹿奶粉。
因此,新《商标法》规定,禁止生产者、经营者将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,或者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。
商标法的这一修改,堪称对“驰名商标”的致命打击——当“驰名商标”不能用于产品广告宣传,它还有多大的价值和作用呢?又该怎样去评判一个商标的优劣?
“驰名商标的确立标准较为含糊,可执行性不强,中国市场大部分‘驰名商标’并非从市场中产生,而是通过走行政路线获得,名不副实。”中投顾问文化行业研究员沈哲彦认为,商标法的修改对消费者的直接利好是能有效减少“驰名商标”的误导;间接影响则是可以获得品质更高的商品,因为企业竞争环境更公平。
相关法律人士指出,以此次商标法修改为契机,“驰名商标”评定该退出历史舞台了。
据了解,对于驰名商标制度的完善是新《商标法》一个突出的亮点,该修正案规定“生产、经营者不得将‘驰名商标’字样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,或者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”,违者“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十万元罚款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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